一、签涉外合同遵守哪些原则
签订涉外合同时应遵守的几个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3、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二、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三、涉外合同如何适用法律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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