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公司经营资格的被强制剥夺,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同于法人资格的立即消灭。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办理注销登记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参加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已经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起诉的,则应当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参加人。
二、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则又需要分两种情况。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组织但不组织清算的。此时,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仍然存在,能够成立清算组织,那么,该公司仍然可以以公司名义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2、因公司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当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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