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遭受侵害后展开伤害程度评估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分摊问题,实则涉及若干种较为复杂的情境及处理方式:
1.若伤害程度评估是由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委托独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则此部分费用将由公安部门承担。
2.但若受害者或其代理人自主寻求并开展了伤害程度评估工作,那么这笔相关开销他们需先期垫付。
3.当受害者决定对加害人提起因人身伤害所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时,可以向被告人索取这笔经费。如果最终胜诉,则该笔费用将由被告人承担;若仅获得部分胜利,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判定原、被告双方依一定比例分担这部分成本;倘若败诉,则所有的成本将由主张进行伤害程度评估的当事人独自承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若是这些由司法鉴定机构完成的伤害程度评估工作由公安机关进行委托,那么这类鉴定费用同样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
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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