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标准是“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
时间:2023-05-31 17:04:08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补偿标准既不是单独的地方标准,也不是单独的国家标准,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因房屋征收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承租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对房屋拆迁补偿条款作出专门约定,房屋拆迁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补偿结算和合同终止。依法拆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拆迁人有权获得赔偿,承租人有权就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为使房屋拆迁时承租人能得到的补偿,建议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补偿内容作出详细约定。例如,约定“租赁期内,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商业拆迁或者市政拆迁的,应当从收入或者应得的补偿中补偿承租人。土地、地上物(房屋等)、速迁奖励、增加出租人出资等的补偿,属于出租人所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费、人员安置费,承租人增加的出资等属于承租人”。同时,可以设定出租人拒绝支付赔偿金的相应违约责任。这样,在补偿内容上有了详细的约定,当拆迁补偿发生时,双方可以按约定分摊补偿,不会引起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承租人应当积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权利。承租人有权与拆迁人、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拆迁人发布拆迁通知后,在租赁房屋灭失前,承租人应作为独立主体积极与拆迁人协商补偿或产权交换要求,不应过分依赖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应当争取在房屋灭失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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