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四)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五)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六)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一、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有哪些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有哪些
(一)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四)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五)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六)技术设备说明书;
(七)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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