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写一份遗嘱的,如果是自书遗嘱或者公证遗嘱的,是不需要见证人的,因此如果缺见证人也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是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的,则必须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缺一个见证人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代书遗嘱未当场签字确认无法生效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缺一不可
李先生重病弥留之际,让同事代写遗嘱把房子分给自己的女儿,但未当场签字,相隔两三个小时后在医生、护工、病友见证下按下手印。遗嘱能否生效?近日,宝山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签字不具有当场性,判决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案情回放】
1982年9月,李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3年李先生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去年1月14日,李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二名继承人,即女儿李小姐和母亲梁老太。
去年1月9日,李先生病危时,让单位同事代写一张李某遗愿,明确表示房屋的继承人为女儿一人。纸张下方落款处记载:我杨某代笔写本文,日期2014年1月9日,见证人杨某、朱某。立据人处加盖红色手印,但下面还写有:见证人尹某、刘某、曹某,2014年1月9日,17时25分。
然而,李先生的母亲对这份遗嘱不予认可。今年6月,李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一人继承房子。庭审中,证人杨某称:写好这个遗嘱,我就给李某看,李某看了后就点头了。手印我是不知道的,我们没有让他按手印。一直到我们走之前都没有让他按手印对于遗嘱下面的三人我都不认识,我在的时候他们也不在,也没有签字立遗嘱的时间大概是下午两三点钟。
医生刘某到庭陈述:当天傍晚,李某的家属来找我过去,好像是他的女儿。去的时候说遗嘱的事情想要我见证一下,遗嘱我粗略看了一下,大概内容我知道的。进去后,我先问李某本人是否知道这个事情,他点了一下头,然后在遗嘱上按了手印。
对此,梁老太的律师提出,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见证遗嘱人签名的过程,或者见证遗嘱人按手印的过程。本案中,杨某、朱某并未见证按手印的过程,遗嘱的形式严重缺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这份李某遗愿在形式上无法构成代书遗嘱,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定。法院根据房屋的评估价107万余元,判决房屋归原告李小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梁老太54万元。
【以案说法】
问:法律对代书遗嘱有什么规定?
答: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形式要件角度来看,代书遗嘱要求的是遗嘱各要件完成的当场性。
问:李小姐出示的李某遗愿一纸,有医生等人的见证及手印,为何还不能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
答:本案中,被继承人的手印并非在代书人、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具体来看,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后,李某并未对这份材料通过签字等法定形式予以当场确认。虽然李某后来在医生等人的见证下按了手印,但这个行为发生在代书人杨某制作完成李某遗愿数小时之后,医生等人也并非遗嘱的代书人,故他们的见证并不能构成对遗嘱的见证。
问: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后,遗产该如何继承?
答: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系争房屋由李小姐和梁老太依法继承,因梁老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酌情予以多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