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后,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根据常规情况推断,若各个股东均已按照约定数额全数出资,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滥用股权权益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等不当行为,那么这些股东只需要依据他们各自的出资比例来承担公司债务。
反之,倘若某些股东未能向公司完全投入其承诺的资金,或者是涉嫌虚报出资金额、抽取注册资本金等违法行为,抑或是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滥用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独立性特征,试图回避债务负担,从而给无辜的债权人带来伤害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们就必须为因自己的行为引发的公司债务承担起补充性的赔偿责任,严重时甚至可能要面临连带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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