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协商一致的;
(三)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人员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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