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中国工会的组织体制,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建立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两大组织系统。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国际活动中代表中国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由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全国总工会日常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书记处书记的任期与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
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总工会的权力机构,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5年举行一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目前,我国各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国家行政区划相统一,分为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省辖市、自治州总工会或省、自治区地区工会办事处;县(市)、旗总工会。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在当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乡镇、街道工会更多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直接承担和处理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工作以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产业工会是按照产业系统建立起来的工会组织。产业工会的设置主要分为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各级产业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的设置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布情况,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目前共有10个全国产业工会,其中铁路、民航、金融等3个全国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体制,其余7个全国产业工会均实行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的体制。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除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外,其余产业工会组织不要求上下对口。其建立委员会和工会领导机构的原则大体与全国产业工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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