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手续办理的流程:
1、退休前一个月,应向单位经办人供给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社保组织根据当事人详细情况审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3、社保审阅通往后,根据其退休年龄、参保缴费时长等要素核算养老金;
4、经办人根据社保核算结果发放退休批文及退休证;
5、经办人将处理好的退休证、银行卡等转交退休当事人即可完结退休手续。
一、退休需符合的条件如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
二、办理退休所需资料如下:
1、退休申请书;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属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人户口复印件一份;
4、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片;
6、养老保险手册;
7、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管理手册。
总之,当职工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向社保部门进行申报。社保局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成功会通知职工的单位提供档案;经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后,退休员工就可以带上退休证进行确认。退休需要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需要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需要达到15年以上。
职工退休手续办理时间
按照现行社保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参保职工,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职工退休手续办理时间:
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和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或随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如果符合以上政策要求,可在达到退休条件当月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办理退休手续。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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