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允许老人单独外出,78岁的麦老先生被怀疑在准备外出见其干女儿时,翻越番禺区大石镇敬老院的围墙时跌亡。(据10月16日《东方网》报道)
其实许多敬老院都有类似的规定。不许老人外出,一是对敬老院来说,好管理。毕竟老人岁数大,行动不便,一旦外出,跌倒撞伤是狠容易发生的。二是敬老院这么做,有的也是老人子女的要求。子女也是出于对老人的关心。
看起来,不许老人外出,本没有错。但是我们却忽略了老人的意思。一个人虽老了,但是他们同样有参与社会的欲望,有与更多人交流的想法。敬老院里虽然有专门人照顾老人的生活,但是好的物质生活代替不了好的精神生活。虽然敬老院里有其他老人朋友,但是对老人来说,敬老院里的老年朋友不能代替老人需要交流的其他亲人和朋友。老人冒死翻围墙,正是说明了这种渴望的强烈。
一个人随着年纪的增大,孤独感会与日俱增,这时候更需要他人的关心。更需要到社会上看看,而这些都是无法在敬老院里得到的。把他们关在敬老院里,不准他们外出,实际上是对老人的一种精神摧残。78岁的麦老先生为什么要翻围墙,难道他不知道有危险吗?显然不是。因为对他来说,关在敬老院里不许外出,比死更可怕。
人虽老了,但是人的思想并没有过随着人老而僵化。他和社会上其他人一样,有自己的想法,有自己的观点。这些想法和观点是其他人不能代替的。子女或其他人做得再好,为老人想得再多,但是如果不尊重老人的意思,想用自己的观点或想法来代替老人的想法和观点,老人也不会觉的快乐的。这么做,说轻些,是对老人的不尊重,说重些,是漠视老人,把老人不当成人。
不准老人出去,实际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那部法律规定,人老了,人身自由就没有了。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老人也是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年纪大而被剥夺。即使有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是有条件的,即:
1、合法的国家机关。只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才有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2、法律规定的原因。对公民人身的逮捕、搜查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是由于公民的现行犯罪或为了搜集犯罪证据。
3、合法的程序。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必须严格依照逮捕拘留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敬老院里的老人显然不在这些条件中。
所以78岁的麦老先生虽死了,但是这绝不是一件偶然的事件,敬老院和子女应当好好想想,我们如何对待老人,尊敬老人?使这个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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