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面临需要确定被保险人遗产继承人时,若被保险人某一继承人以持有的保单而提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要及时给付,无须陷入被保险人继承人之间款日持久的继承权诉讼。当然,其他继承人因此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保险人应当依照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保险诉讼时效是多久
1、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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