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7-08 22:04:24 2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划分为:

1.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如下:

1.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权利增强或义务消灭而使财产范围扩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没有减少的消极增加。

2.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包括财产利益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间接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依据

没有合法依据损失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必须是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

三、不当得利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不当得利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该不当得利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n(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n(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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