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管理规定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对象和范围
由于工作的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予见性强,不宜实行固定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工程技术人员;
2、烟草专卖监督检查人员;
3、采购、销售业务员;
4、专职司机、长途运输司机、押运人员、货物发运员、仓库装卸人员;
5、设备检修人员;
6、烟叶复烤、调拨人员;
7、部分非生产性值勤人员。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对象和范围
由于受生产工艺、季节及天气、工作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集中地连续性工作的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安全、消防专干和生产性值班人员;
2、烟叶、卷烟等仓库保管员;
3、配电室值班员和锅炉房司炉工;
4、烟叶种植、收购等部分人员;
5、批发部和商业网点的工作人员;
6、部分服务性人员:部分炊事员、招待所服务员、生产、生活用水泵房值班员、企业职工医院部分医务人员等。
(三)有关管理规定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分别以季、年的期限为周期,合理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时间范围,并应保证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保持一致。
确因工作需要(领导批准)占用了休息日或延长了工作时间,又不能补休者,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支付加班工资。
2、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凡是安排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不管是否给予补休,都要支付不低于职工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详见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行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5日豫烟安[199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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