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则;
2.坚持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3.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4.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二、国家财产的特点
国家财产的特点有:
1.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国家财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代表全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的主体。除国家外,其它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的广泛性和专属性。
任何财产都可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国家专有财产只能成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能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
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性。
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和统一主体,但国家并不能通过国家机关直接经营企业财产,而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行使法人所有权,国家只拥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
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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