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而离婚需满足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3-03-13 14:12:04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适用本款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判断是否过着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标准是,夫妻一方是否为他方提供婚姻服务和夫妻双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

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单纯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间已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愿意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3、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

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的满2年以上。证明在起诉以前婚姻当事人已连续地分居2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提供证据的准则是可能性占优势即可。

一、如何证明分居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相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双方可以自愿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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