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理条件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核意见或企业单位、公司法人审核意见。
3.外省市人员、出国人员、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理流程
前往外省、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的,先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上加具单位审核意见: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加具意见后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到所属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
哪些人不能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哪里办理?
可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书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
片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前往地点
前往事由
有效日期200年月日起
200年月日止
单位意见
并加盖公章
签发证件
审批人
填发人年月日
证件号码
签证
顺序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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