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占有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并可就因侵占或妨害造成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
2.这一条款确立了对占有状态的保护原则,即占有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扰乱,只能通过合法方式排除。
3.无论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只要其占有受到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4.对于侵害人来说,只要其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是否享有权利。
5.这一规定确保了占有的稳定性,防止了私人之间因占有冲突而引发的私力救济,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占有保护的请求种类
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目的,属于物权的请求权。
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占有保护请求权可分为三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
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采取违法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构成侵占。
但需注意,非因他人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受欺诈或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需依法律行为的规定解决。此外,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例如,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并非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提起诉讼。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可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
(1)数人相继妨害时,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
(2)继续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停止妨害;
(3)一次妨害的,可请求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由妨害人负担。
占有人自行除去的,可依据无因管理规定请求偿还费用。
3.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于具体事实的危险情形。
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予保护。危险必须持续存在且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限
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1.对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与妨害或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
(1)如果妨害已消失或危险不存在,则无提请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必要。
(2)如果妨害或危险造成了实际损害,占有人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若妨害或危险持续发生,则此项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
2.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占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该请求权可消灭。
(1)此期间设为除斥期间更为妥当,因为消灭时效可能因事实而中断或中止,且以受侵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可能导致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2)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未行使,但占有人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仍可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
因此,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占有保护制度通过明确占有人的请求权和相应的限制条件,为占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占有保护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n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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