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尽管他已为车辆投了保,但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赔偿。日前,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投保司机王某理赔的诉讼请求。
去年9月22日,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货车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2月22日晚,王某驾驶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上与后方驶来的一小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上海方向仓惶逃跑,被警方截获。经认定,驾驶员王某因违章变更车道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随后,他要求丰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车辆损失及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合计23035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拿出一份证据: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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