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做生意欠款谁来承担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退出合伙后是否要承担合伙债务
退伙人要承担合伙债务,退伙人对于其退伙钱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三、如何确定合伙债务纠纷的被告方
在我国合伙企业的债务诉讼确定被告分两种情形:仅基于合伙协议对外进行某项民商事活动产生的合伙债务时,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n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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