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是定义,众所周知,恶意透支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明知自己没还款能力还刷卡,用虚假材料领信用卡,躲避催收,转移隐匿财产等)而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对于催收,增加了两个字,变成有效催收。那么什么是有效催收,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银行要采取能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也就是说,银行催收,要确认你能收到,才算有效(故意躲避催收除外)。
也就是说,以后被认定恶意透支,那么就要经过这样的流程:
1、持卡人透支超过限额或超出规定期限;
2、银行开始第一次有效催收;
3、持卡人如果还是不还,30天后进行第二次有效催收;
4、依然不还钱,3个月后才能判定恶意透支。
说完了定义,再来说恶意透支的后果!换作之前,只要恶意透支1万元,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判处5年有期或拘役。而司法解释修改后,数额较大的门槛,从原先的1-10万元,改为5-50万元;相应的,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也大幅上调。而且,这个透支的数额,仅仅是指透支的本金,不包括银行利息滞纳金等,应该说,大多数正常使用信用卡的人,基本被排除了,毕竟信用卡额度达到5万元也不容易。
此外,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还明确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恶意透支5-50万元的,只要在公诉之前能够还清,那么就可以不用起诉;而如果拖到一审判决前还清的,也不用担心,可以免除刑罚。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认定是怎么样的?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1)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3)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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