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医学证明或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
9、刻制全程录像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