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退钱了还会被判刑。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即使犯罪分子退还赃款,公安机关仍有权依法立案侦查,但积极退赃对量刑有一定影响,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一般来说,是否坐牢取决于检察院和法院的态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带你了解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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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示」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其犯罪构成要件有别于一般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纠纷,什么是合同诈骗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审理好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要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本案审理中,紧紧抓住被告人具有多重身份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具有利用合法身份及形式合法的合同,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以及其犯罪行为造成土地转让费4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这几个切入点,以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
公诉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勇。
1998年3月14日,被告人丁勇以云南建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云南省旅游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另处)就两公司进行股份合作的事宜进行商谈。在商谈过程中,被告人丁勇隐瞒真相,编造建国公司实力雄厚、经营良好、内外部环境优越、发展前景好等谎言,骗取了高云等人的信任。同年4月9日,双方签订了共同投资成立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合同》及公司章程,成立名称仍为云南省旅游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作公司)的股份合作公司。其中,建国公司以资金入股,出资额占合作股份总额的55%,集团公司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入股,占合作股份总额的45%,合作公司由建国公司控股。在该份《合作合同》签订之前的1998年3月26日,被告人丁勇骗得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云南省旅游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商贸公司)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等全套土地转让手续和《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一本,擅自将商贸公司位于昆明市人民西路132号的24.4亩土地,以每亩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云南军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军安公司),得款2074万元,并将该土地款转入建国公司和丁勇为法定代表人的红桥公司。尔后,以建国公司名义将其中的205万元作为股本金注入合作公司,将其中的1130.8311万元以借款方式借给合作公司,并收取合作公司借款利息2.85万元人民币。到案发时,经审计尚有496.44977万元人民币的土地款无法收回,其中包括被告人丁勇购买军安公司位于昆明市如安街9号价值人民币53.8万元的住房一套,该房款从土地款中抵扣。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丁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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