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切符合非法集资罪基本特征的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通常来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依据,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很大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然,非法集资罪除了高发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外还包括了许多其他犯罪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一个具体行为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最终是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的主客观情况来判断。
一、非法集资应当如何处罚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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