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323郑某某故意杀人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郑某某进行辩护。经法庭审理,合议庭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家属、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等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因屡次恋爱受挫,又与同事、家人关系不和,遂悲观厌世,进而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并选择小学生为作案对象。2010年3月23日上午6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携带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离家后窜至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108号实验小学附近伺机作案。7时2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见该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混入人群中站在校门口空坪南侧水泥路旁小学生陈XX的身后,持刀朝其颈部猛割一刀,致陈XX当场死亡。随即被告人郑某某在学校门口空坪及空坪南侧水泥路等地又持刀朝12名小学生的胸、腹等要害部位捅刺,后被在场的群众阻止并控制,随即公安人员赶到将其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XX等八人均因人体重要血管、重要脏器被锐器切断、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被害人张XX等五人均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恋爱受挫,与同事、家人关系不和,而悲观厌世,竟持利刀疯狂地朝无辜的十三名小学生的颈部、胸腹部等人体要害部位猛割、猛捅,致八人死亡,五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动机明确,犯意坚决,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令人发指,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同时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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