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保金是否确认收入
质保金不能确认当期收入,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建设质保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二、工程质保金是5%还是10%
关于工程质保金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法律条例进行约束,要根据合约上的专用条款进行实行,工程质保金一般来说为5%,但是当双方协商成功的话,自愿约定为10%也可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三、工程质量保修金纠纷有哪些
(一)质量保修金约定数额过高,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虽然给出工程总价款的5%的标准,但该《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以高于5%标准认定约定无效。
(二)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约定不明,如约定保修期届满后返还,而保修期是指法定保修期还是其他,法定保修期的各分项的保修期的长度也有很大不同,如何认定
这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适用合同解释方法对该漏洞进行填补,从质量保修金的性质来看,为缺陷责任期的担保,而不是法定的保修期间的担保,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宜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酌定一个合理的缺陷责任期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宜超过24个月。
(三)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事实,质量保修金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如何返还
质量保修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对承包方承担维修义务或支付维修费用的担保,而不是对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担保,因此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的事实,应当据实结算维修费用,由发包方代付的部分,应当允许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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