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没有这样的特殊待遇,即大学生身份不是减刑的理由,也不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如果有法定情节的,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大学生犯罪可以暂缓不起诉吗
暂缓起诉是检察官公诉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大学生犯罪不是暂缓起诉的条件。暂缓起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暂缓起诉是起诉的一种形式,是对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起诉方式。暂缓起诉和不起诉不同,不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要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不起诉处理。只有符合法定起诉要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一旦缓诉期满,才会作出最终是否起诉的决定。
第二,暂缓起诉符合公益目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公诉条件,但根据具体的情况不提起公诉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才能作出暂缓起诉。
第三,暂缓起诉必须规定一定的缓诉期间。对于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考验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有悔罪、补偿被害人损失、消除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表现,必须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缓诉期间。同时也是为犯罪嫌疑人考虑,我们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无定期限或者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一旦期限届满,诉与不诉一定要有个结果。
第四,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时,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暂缓起诉缓诉期内遵守或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了消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消除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缓诉期内,遵守或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和物质的损害;二是弥补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三是改造犯罪和预防再犯的措施。
第五,暂缓起诉是在一定条件下,保留不起诉的可能性,也保留了起诉的可能性;其最终结果是不起诉,或撤销暂缓起诉,提起公诉。暂缓起诉既不是不起诉,也不是立即起诉,而是暂时不起诉。倘若暂缓起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具有其它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暂缓起诉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真遵守或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没有其它应当撤销暂缓起诉情形的,暂缓起诉期满,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六,暂缓起诉决定,必须经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暂缓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恢复性司法措施,是否同意由犯罪嫌疑人决定。因为,根据司法公正的标准,任何人都有要求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接受审判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接受审判,也可以在接受一定条件下放弃审判。在犯罪嫌疑人要求审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义务提起公诉。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放弃审判,同意接受暂缓起诉决定时,检察机关才能作出暂缓起诉决定。
二、什么是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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