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杭州网***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网络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认定
【裁判要旨】
确立“网络游戏当中运营商对游戏玩家利用其漏洞或Bg进行游戏的处罚条款有效,并将其认定为违约条款而非加重对方义务条款”的裁判规则。作为网络服务者、网络游戏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赋予其对不遵守网络秩序和不履行义务的游戏玩家享有相应的处罚权利,有助于维持良好的网络秩序。
【关键词】网络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案例索引】〔2017〕浙8601民初1023号
【案情简介】
原告:沈某;
被告:杭州网***有限公司。
原告系该游戏的玩家,被告系网络游戏《天*》的运营商。根据该游戏的系统设置,玩家需同意《〈天*〉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和《〈天*〉玩家守则》〔以下简称“玩家守则”〕,才能成功参与游戏。
《服务条款》和《玩家守则》约定:用户不得利用程序的漏洞或错误〔Bg〕破坏游戏的正常进行或传播该漏洞或错误〔Bg〕;用户同意以游戏程序中的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用户是否通过使用外挂等方法进行游戏作弊行为的依据;如果公司发现用户数据异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游戏帐号的冻结、封停、终止直至删除,以及对涉及使用外挂的游戏角色的隔离、封停和删除;玩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在游戏中出现的Bg,严禁直接或间接利用游戏Bg,程序漏洞等获利或扰乱游戏秩序,或者利用Bg、漏洞以达到个人目的。如果玩家有该等行为,一经查实,玩家可受到以下处罚措施:……收回游戏虚拟物品……封停帐号……。后被告根据其他用户举报发现原告后台监测数据存在多次异常情况,认定原告在该游戏中使用Bg,据此对原告的游戏账号进行永久封禁。原告不服该处罚措施,诉至法院。
【审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作出永久封号的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一〕关于双方协议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从条款的内容来看,《玩家守则》重点不在于约定玩家有报告Bg的义务,重点在于约定玩家应履行禁止利用Bg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若原告不履行禁止使用Bg的义务,则被告享有对原告作出相应处罚的权利。其次,被告处罚原告及在本案抗辩中的重点也不在于原告未履行报告Bg的义务,而是因为原告利用了Bg。玩家不履行报告义务,并不会给其带来不利后果。只有利用Bg,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相关协议中的“报告Bg义务”实际上并没有加重玩家的负担。再次,《服务条款》及《玩家守则》中关于被告享有处罚原告权利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游戏的运营商,不仅是网络的服务者,也是网络游戏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提供并保持网络游戏环境的正常运行是每一个网络服务者的责任。这就必然需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对不遵守网络秩序和不履行义务的网民有相应的处罚权利才能真正使网络服务者维持良好的网络秩序。因此案涉《服务条款》及《玩家协议》的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关于原告是否利用了Bg及是否明知Bg。Bg的最终认定权利的确在于被告,但从原告在案涉游戏中的级别来看,其系资深玩家,对Bg的认知程度应当高于普通人。而且,原告在在游戏论坛中发表“这个Bg,先不要说出去”的言论,可以看出原告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对于自己使用了Bg是明知的,且对于在游戏中禁止使用Bg也是明知的。原告在明知是Bg的情况下并未履行禁止使用Bg的合同义务。退一步讲,即便如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案涉Bg仅系原告主观认定”,其在明知双方已经约定玩家禁止使用Bg的情形下,也应当报告被告或者至少避免使用该Bg。
〔三〕原告利用Bg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从被告提供的后台监测数据来看,原告在2017年5月1日至2日短短的两天时间内,使用Bg多达22次,使自己十二件装备中的十件装备的精炼觉醒属性值均达到满级、完美的状态。原告在明知系统存在Bg的情况下,依然故意、多次、反复使用该Bg,严重扰乱了该网络游戏的正常秩序,应视为情节严重。
综上,案涉《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等约定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自认的情况来看,原告在2017年5月1日至5月2日期间的确存在多次利用该游戏精炼觉醒中的Bg的情形,而双方的《服务条款》、《玩家守则》又对这一行为明确禁止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被告对原告作出永久封号的行为未违反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解封账号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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