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
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士官退役安置方式有哪些
某部战士曹红涛近日致信本栏目问:我们连队的士官军龄不同,是不是退役安置的方式也不同士官退役安置的方式有哪些这方面有何规定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作出回复:
士官退役安置的方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有三种:
一是作复员安置。其第三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二是作转业安置。其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这里的二等、三等伤残等级,是指新的残疾等级的五-八级。
三是作退休安置。其第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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