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律师谈付款
时间:2023-06-13 01:20:12 1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卖方是大陆的A服装厂和B服装公司,买方是美国C公司。2011年10月,A厂、B公司与C公司通过C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首席代表D代理人通过邮件形式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货后××天T/T付款,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产生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卖方按合同约定生产服装并装船发货,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按托运人(卖方)指示由C公司凭“电放”提单提取货物。至今距卖方发货时间已近半年,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而C公司没有遵守合同“出货后××天T/T付款”的约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卖方认为A厂和B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C公司拒不偿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通过电话、邮件等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逐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后T/T(TelegraphicTransfer,电汇)方式付款,即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买方在货到后一定期限内将款项汇至卖方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此种付款方式下,卖方对货物与货款都失去控制,付款的最终决定权在于买方,容易发生本案中买方拒付或拖欠货款的情形。因此,初次打交道的客户一定要用信用证,虽然信用证费用高,但是有银行信用作担保能安全收汇。而电汇是商业信用,一般在熟悉的客户间使用,费用低,方便快捷,采取此种方式的前提是要对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了解和信任。

随着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形成,出口商多采用有竞争力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后T/T、O/A(OpenAccont,赊销)、D/A(DocmentsagainstAcceptance,承兑交单)以争取更大的市场,因这些付款方式能给进口商提供付款信用上的让渡。相对而言,这些付款方式的付款约束机制较弱,约束付款人的法律依据是贸易合同,而能否安全收汇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且收汇速度慢。因此,在不了解进口商的情况下,不应只单纯采用上述的付款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组合的结算形式以规避结算风险。总的来说,在国际贸易中,可通过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灵活选择结算方式、利用国际保理和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有效控制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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