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函。
(二)《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登记申请表》。
(三)《社会保险登记表》(如该单位有分支机构的,附《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份。
(四)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二份)。
(五)地税部门盖章的《社保缴费登记表》(原件)。
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二、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其它事项
(一)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中,如果一个缴费单位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的,登记时应附书面说明。
(二)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三)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应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四)有离退休人员的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应向待遇核发部填报《离退休人员名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五)有工残退休人员的单位,应向医疗保险部填报《工残退休人员名册》,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六)参保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七)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包括:
1、驻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军队、省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参加省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广州市负责管理)。
2、驻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军队、省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只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所在市负责管理)。
3、驻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军队、省属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干部和固定职工仅参加省直机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应同时参加省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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