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进行封存,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判定北京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83万元。
患方先后两次起诉医院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1994年,57岁的王先生前往北京某医院治疗。
输液过程中,王先生出现寒颤等症状,医院发现后立即停止输液,但未将残留药液及器械留存。
王先生出院后,由于病情不断加重,于2001年6月将医院起诉。
经法医鉴定,由于医院未将药液及器械保存,致使无法查明输液反应是由于药品及器械原因还是患者自身原因,故认定输液反应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于2002年11月判令医院赔偿王先生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余元。
2003年4月,王先生再次进入该医院继续治疗,入院时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
2004年1月7日,王先生因“呼吸衰竭”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原因与“医院长期滥用抗菌素,采用恶意性救治”等综合因素有关,再次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83万余元。
判决书称病历应封存
被告医院在庭审中称,王先生死亡系病情自然发展,医院治疗不存在过错。医院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被患者家属以病历未按规定封存为由拒绝。对此,医院解释称家属将病历拿走,导致无法封存。但却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在医院向法庭提交的病历资料中,法官发现了多处记载错误,比如患者的姓名、年龄、抢救时间均出现错误,而且还有一张心电图单有涂改痕迹。
法院最终认为,这家医院未对病历进行封存和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由于医院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终审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36.5万余元。
一中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的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而被告医院未对病历进行封存,且病历中存在多处瑕疵,导致死者家属提出合理质疑时,鉴定无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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