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近三年没有参与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特大安全事故
夫妻一方为控股方或实际经营方在离婚前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及处理对策
在离婚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债务,甚至可以采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转移资产。比如公司和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将公司资产执行给第三人,作为不经营公司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对这种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取证,主要障碍有:
夫妻虽共同对公司出资,但公司的工商登记为一人,另外一人为隐名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中的隐名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被确认前无权查看公司的帐册和对公司享有监督管理等权利。
即使在离婚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夫妻中的非经营方取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是因对公司运作的不了解,或因另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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