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进行的审查。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况进行审查(即禁止规定的审查),另一方面,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初步审定或申请与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审查(即前商标权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审查的过程实际上是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先商标权审查的过程是指定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同一类或类似商标的判定。《商标法》上述条款只是商标审查依据的原则规定,审查实务中只有这些原则规定不能进行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内容具体有哪些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第8条关于法定构成要素的规定;
2、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显着性,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3、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10、11、12条关于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3条关于禁止翻译、摹仿、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
5、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6条关于禁止虚假地理标志的规定;
6、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7、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8、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撤销、注销、失效不到1年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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