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监事与监事会
第114条监事资格: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115条资格禁止:《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禁入情形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116条监事任期:监事每届任期1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117条资格免除: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118条监事辞职: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119条监事义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120条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121条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人员可以不经董事长、经理的批准,直接要求财务人员出示财务报告、财务帐薄、原始财务凭证;
2.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律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上述人员改正,当上述人员拒绝时,可以举行听证;
3.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就特别事项举行调查听证会,并有权要求相关董事出席及接受质询;
7.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22条专业审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23条会议通知: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1.通知内容: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124条会议方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除非监事有不同意见,还可以采用网络、传真方式。
第125条表决方式: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记名或者不记名投票表决,选择何种方式,可以先通过不记名方式表决。
第126条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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