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回诉讼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并判离,这主要取决于法官对当事人双方感情情况的判断。
假如法院通过深入审查与调查之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那么即使进行了调解工作也无法恢复,这时法院便可能做出判定离婚的决定。
反之,若法院经过研究和分析后确认双方的婚姻尚未出现重大裂痕,法院就有可能不作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只有当法院确信结婚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真正破裂至无法挽回之际,才有权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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