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尽扶养义务离婚怎么判
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那么此时无论是负责照料孩子生活起居的一方还是承担经济负担的一方,若未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和调整子女抚养权利与义务的诉求。
而对于没有实际照顾孩子生活起居但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一方,如有不履行抚养责任的情况,另一方可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我们应如何妥善处理呢?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和建议:首先,如果父母双方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那么一旦某一方无法按照协议的规定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用,另一方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按照协议的内容予以履行。
当法院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后,倘若违约者依然未能落实其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上一级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假设夫妇二人选择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离婚,那么在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如果某一方不能完全履行现有的法律文书,且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那么另一方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未离婚男方阻碍女方探望子女事宜,如何处理
当尚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却被禁止前往探视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时,我们首先应尝试通过和解谈判来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若妥协和平洽谈无法实现,则可诉诸法院裁决。
依据现行法律框架,在婚姻宣告结束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一方可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访的权利,而相应地,另一方同样须负起积极支持与协助的法定义务。
假如某一方无充分合理的理由而试图阻拦对方探视自己的子女,那么另一方则拥有充分的司法保护权益,可以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以保护并实施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倘若对方仍然拒绝合作,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亦可考虑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