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自己出钱不赔找谁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就医产生的费用应由工伤基金会承担。通常而言,工伤治疗过程中的部分费用工伤基金会不予报支,这主要源于其超出了工伤基本药物目录所涵盖的范围,亦即所谓的“超范围用药”现象。
然而,若发生急诊或者紧急救助事件,当事人可请求医院开具相应证明文件,经工伤基金会审核通过后,这部分费用可由工伤基金会予以报销。
在参与工伤保险之后,用人单位基本不再负担工伤人员因病治疗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用人单位同样没有义务继续为工伤人员提供额外的医疗费用支持。
然而,在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超范围用药的状况。若工伤人员及其家属在知情且同意自费的前提下签署了相关协议,那么这部分费用将由他们自行承担。反之,若工伤人员及其家属对此毫不知情,且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则可向医院寻求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有什么
当您的员工在工作中不幸遭受工伤时,我们首先建议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事宜,以给予他们及时、有效的救援与治疗。在这个过程中,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法承担起为受伤员工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方面的补偿责任。而作为您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受伤员工支付他们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等必要款项。当然,这些费用具体数额会因员工的伤情及各地区的政策准则有所不同。对于那些因为工伤导致残疾程度达到一级到四级的员工,您需要按期向他们发放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其中,一级伤残的津贴标准是每月27个月的个人工资;二级伤残的津贴标准是每月25个月的个人工资;以此类推,直至四级伤残,其津贴标准则是每月21个月的个人工资。而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员工,您则需支付他们对应月份的伤残津贴,津贴标准分别是每月18个月和16个月的个人工资。
同时,您还需依法替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如果因为伤残津贴不足以满足员工生活所需,您有义务补充支付差额部分。至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员工,您的责任相对较轻,只需按月向他们发放标准为13个月到7个月的个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所有参保的工伤人员在发生医疗费用时,均可以得到由工伤基金所支付的保障。然而,对于那些超过了工伤基本药物目录的部分,即所谓的“超范围用药”,社保基金往往并不予以报销。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急诊或者紧急救援等,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之后,这部分费用是有可能被批准报销的。因此,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再需要为工伤医疗费用承担额外的责任。然而,如果工伤人员或者他们的亲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超范围用药,并且没有事先征得他们的同意进行自费处理的话,那么他们有权向相关医院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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