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2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针对以下三类事项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这一规则,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他说,听证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四大原则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也可以在听证中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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