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在外地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有必要,亦可委托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代为履行职责。
倘若被执行者或待处置的财产位于异地,依据法定程序,是完全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理执行的。
当受托人民法院接到委托函件之后,须迅速在十五日之内启动执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如果在执行任务完成之后,也需要尽快将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和反馈。
若是在三十日期限内仍未能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同样需要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如果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自接到委托函件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展开执行行动,那么委托人民法院便有权请求该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其发出指令,指示该受托人民法院立即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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