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条件是:(一)具有律师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和管理
(一)年度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书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书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二)注册程序
律师办理执业证书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提交一下材料:
1、年度工作总结;
2、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情况报告;
4、律师协会出具的的履行章程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的,处罚期未满的;2、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三)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
1、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2、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3、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4、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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