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倘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者或使用人均无法自证其无过失,则应负有侵权责任。与此同时,若不能准确锁定实际侵权责任人,那么可能涉及到的加害人需对受侵害方予以合理补偿。除此之外,作为物业管理机构等建筑物管理者亦应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负责,否则同样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是否应诉诸保险公司,这主要取决于受害者是否已购买相关保险及保险合同中对于此类事故的具体约定。若受害者确实购买了相关保险且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可据此获得赔偿,那么受害者有权选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若受害者并未购买相关保险或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可据此获得赔偿,那么受害者可能不得不直接向侵权责任人提起诉讼以寻求赔偿。综合以上分析,高空坠物是否应诉诸保险公司,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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