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来电反映:上个月,朋友介绍我到厦门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让我先交36元资料费和50元电话费押金。我想知道公司有权收取资料费、押金吗?
>>>记者调查
记者昨日联系上小王,他介绍了事情的经过。6月21日,小王来到位于象屿保税市场大厦的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聘销售助理。面试时,销售部陈经理告诉小王,工作很简单,就是打打电话、发发短信,吸引一些企业的老板、主管来培训,每月底薪650元,拉到生意后可以提成13%。之后,陈经理拿出一些资料,包括公司举办培训课程目录、短信集锦等,他告诉小王,这些资料对工作帮助很大,按照公司规定,新进员工要自己掏钱购买这些资料,总共36元;员工用办公室电话拉生意要自己支付电话费,因此小王必须支付50元电话费押金。小王为了得到工作就交了押金。
开始上班的第二天,小王从同事那里得知,按公司规定,每月650元的底薪是有条件的,就是一个月必须说服3家企业的老板来参加培训班,公司收到培训费后才支付给员工底薪。后来,小王觉得压力很大,以无法接受有条件的底薪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
6月30日,小王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要求退还86元押金,但后勤人员称课程目录和短信集锦都是公司的机密,必须全部交还才能退钱。可是小王的课程目录早已丢失,后勤人员告诉他,少了课程目录就只能退3元。而那50元电话费押金,后勤人员表示必须等到电话费账单寄来之后才能知道要退多少给小王。小王的情绪不免激动起来,声称要去相关部门投诉。虽然公司在7月5日把86元押金退还小王,但小王还是满腹疑问:我们拿资料、打电话都是为了工作需要,为什么这些成本要我们承担?公司有权收取资料费、押金吗?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厦门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电话,佯装应聘销售助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新进的员工确实需要交资料费,大概一二十元,电话费押金是50元。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650元的底薪是责任制的,每个月必须约到3家企业的老板来参加培训,才能拿到650元的底薪。
昨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厦门聚成锦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商先生与吴先生来到本报读者接待室。吴先生解释说,依据公司规定,招聘人员经过第一重面试之后,必须接受公司为期10天的培训,通过考试才会被正式聘用,之后还有3个月的试用期,在这3个月内,公司每月都会给员工发650元底薪,同时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即要求员工在3个月内至少卖出一张的学习卡(购买这种学习卡之后可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料——记者注),公司才会继续聘用,否则就解聘。
吴先生告诉记者,培训期间公司会提供资料给员工学习,这些资料很多涉及公司运营的机密。由于以往曾经出现过员工将资料随意丢弃、转卖给竞争对手等情况,公司决定让每个接受培训的员工先交全套资料的复印费36元,10天培训期结束后,应聘者将资料全部交还就可以退还资料费。至于50元电话费押金,针对的也是这10天的培训期,员工要先购买一张面值50元的200电话卡,试着拨打电话与客户沟通,等到培训结束后,扣除实际拨打的话费再退还余额。但正式聘用后,公司会让员工报销业务用的电话费。
商先生告诉记者,小王当时只来培训3天就走了,回来要退款的时候只带来一本短信集锦,因其复印费为3元,所以只能退给他3元,但小王没要,只拿走电话卡里的44元余额,而且蹊跷的是,小王离开公司后马上就到竞争对手那里上班了。
>>>律师说法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黄丽婷律师:首先,公司支付650元的底薪不应附条件。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约定的金额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承诺的650元底薪已经是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即使在试用期内,也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支付相应工资。
其次,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再次,强制劳动者买资料的行为违法。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劳动者上岗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转嫁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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