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执法”是近年来很多人对于城管的要求和期待。出现拆迁现场的城管,还能不能秉持“文明执法”的原则呢?相信咱们的拆迁户深有体会。拆迁,是一项庞杂的工作,会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的参与,其中也不乏有些越权操作。城管直接参与拆迁工作就是其中很常见的一种违规操作。
为啥城管经常出现在拆迁现场?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城管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从城管的职责范围来看,城管主要能负责的事情是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并不具备征地拆迁的主体资格。
城管不具备征地拆迁资格,但实践中我们却经常遇到城管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这是为什么?
其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配是及其复杂的,征收方除了负责征地拆迁之外,同时还会负责很多其他工作。
负责人就那么几个,被征收人却是众多的,征收方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一个个的去和大家谈补偿,所以通常会指派城管部门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
其二,遇到纠纷时可推卸责任。
我们都知道拆迁最终是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是被拆迁人,一方是征收方,如果这份协议是由城管签的字,一旦发生纠纷,我们无法根据协议追究拆迁方的责任,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维权的方式只能撤销协议再重新谈补偿。但通常情况下协议签订之后,房屋很快就被拆了,等被拆迁人反应过来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房屋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维权路上举证难度及胜算都会受到影响。
其三,城管这两个字,前些年在老百姓印象中似乎不是太完美,甚至一些城管粗暴执法的行为让人反感。
但对于个别地方的征收方来说,让城管去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软弱型的被拆迁人更容易妥协签字,这样能更高效的完成签约。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谁才有真正的主体资格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过此条我们可以看出,有资格实施拆迁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使是乡镇政府,都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更别说城管部门了,因此,城管直接实施拆迁工作,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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