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组织员工公费旅游,作为一种营销业绩的奖励,但这些员工下月的工资中已经由公司代扣了本次旅游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参加旅游的员工很是不解,明明是公司组织的奖励性质的旅游活动,为什么还要由员工来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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