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一)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债权人放弃债权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三、债权人放弃债务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二)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
(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四)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有瑕疵或者不成立都属于无效的债务免除。对于债权人来说,处分自己的债权虽然是一项权利,但是还是不能任意为之,需要遵守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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