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今年有所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确保12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根据《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和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9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75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564元。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通知》要求,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2009年新发生的工伤和工亡情况,按调整后标准对待。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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