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执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被执行人有哪些义务?
1、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报财产时需附财产明细表及相关的权利凭证。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包括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等。
5、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6、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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