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印制、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的样式和标准印制,印制、发放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发放费用,列入“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1609款“劳动保障事业费”下的160902项“社会保险事业费”科目。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工作,保证登记证质量,从严控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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