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关于强制许可的主要规定
时间:2023-04-23 10:30:18 3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一是为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进行惩罚;二是有助于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我国政府能有效控制局面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三是为与巴黎公约和TRIPS的有关规定一致,履行我国作为国际条约成员的应尽义务。

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一般有以下形式:

1.对授予的独占权自己既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实施,置公众利益和市场需要而不顾;

2.当后一发明的实施依赖前一取得专利的发明的实施时,前一专利权人拒绝以合理条件允许后一专利权人实施其前一发明。

对前一种滥用,巴黎公约早在1883年即规定了不实施强制许可制度,TRIPS和各国专利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对后一种滥用,TRIPS规定了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适用依存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是后一个发明专利中的发明比前一个发明专利中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真正有进步。要求这种条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申请人可能就微不足道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目的是利用强制许可来实施一项重要的发明。为了在前后发明专利权人之间做到某种平衡,如果后一个发明专利权人就前一个发明专利取得了强制许可,则可以让前一个发明专利权人就后一个发明专利取得强制许可。依存专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根据发明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请求强制许可时,不需等待任何期间的届满。

为此,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规定此种情况是为与TRIPS第31条(c)的规定一致。

显然,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我国在入世之前已对知识产权法律按照TRIPS重新作了全面审视,关于强制许可的批准与司法监督,也已与TRIPS完全一致。我国专利法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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